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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71号
原告:王某甲,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蒋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梦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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