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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572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甲,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瓦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现清与被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二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2014年麦收后,被告许某甲向原告父亲借款9000元,向原告二哥借款11000元用于建新房。同年年底,三间两层新房建好。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生活中被告许某甲嗜赌恶习逐渐显露,原告一劝阻便被打骂。被告许某甲甚至当着老人和孩子随意打骂原告,彻底破坏了夫妻感情。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许某乙由谁抚养听从孩子意见,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婚后20000元债务平均分担,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两次楼房平均分割。
被告许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小孩应当由被告抚养,因为小孩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抚养。双方新盖三间两次楼房,但是欠债约140000元原、被告应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2014年秋后,新盖三间两次楼房。现在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5日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现在双方虽然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双方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当珍惜家庭生活,照顾好子女。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许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王某在庭审中仅提供保证书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由于本院不准予双方离婚,所以双方争议的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本案不作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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