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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95号
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代理审判员 蔡 杰
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弼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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