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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65号
原告:方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周某,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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