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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15号
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
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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