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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57号
原告:丁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
被告:韩某,女,1962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泗县。
本院在审理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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