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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43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杨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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