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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57号
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黄楼行政村云杨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212054529。
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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