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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31号
原告:华某,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丁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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