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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44号
原告:贾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贾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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