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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73号
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某,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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