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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46号
原告:王某,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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