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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90号
原告:孟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魏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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