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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11号
原告:张某,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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