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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36号(2)
一、被告肖某现在原告刘某甲处的陪嫁物品折抵其应返还的部分彩礼,归原告刘某甲所有;被告肖某再返还原告刘某甲彩礼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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