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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68号
原告:吴某,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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