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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79号
原告:于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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