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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77号
原告:孙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会成,安徽省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吕清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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