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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35号
原告:陈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胡景胜,萧县永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杜 文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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