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48号(2)
一、准许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福特蒙迪欧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F×××××),折价人民币50000元,归属被告李某所有,以冲抵共同债务;
三、原告石某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126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四、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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