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1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美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