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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62号
原告:朱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文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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