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47号(2)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许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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