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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03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新庄镇。
被告:苗某某,男,197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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