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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43-1号
原告:赵某(袁某某),女,200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被告:袁某某(袁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马井镇袁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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