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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96-1号
原告:李某甲,男,194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郭某某,女,195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郭某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杜明珠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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