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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07号
原告:麻某某,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程某某,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受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程某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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