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萧民一初字第01997号
原告:纵某,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马井镇。
本院受理原告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佩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