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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20号
原告:巩某甲(巩某乙),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赵某,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受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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