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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6-1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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