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35号
原告:潘某某,女,1991年1月24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靳某在外地址不详,无法取得联系,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大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