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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57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4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朱秀某,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秀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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