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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1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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