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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05号
原告:霍某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敬军,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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