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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西某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某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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