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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75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实习),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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