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81号
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钱学军,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