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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1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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