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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07号
原告:黄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明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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