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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43号
原告:鲁某,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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