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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99号
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一案中,因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 红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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