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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99-1号
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红 云
人民陪审员 胡 亦 俭
人民陪审员 汪   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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