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号
申请人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保全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