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杭拱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乐丰镇陈家洲村022号。2003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5年1月23日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慧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乐丰镇陈家洲村022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高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2015年6月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幸、代理检察员余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辩护人陈慧清、杨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赵某在本市拱墅区湖州街67号同力驾校训练场内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赵某电话召集毕某,被告人陈某甲电话召集被告人陈某乙及陈武(另案处理),毕某先赶到案发现场,和赵某一起对陈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武赶到现场,毕某逃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被害人赵某拳打脚踢,并使用同一根棍子殴打赵某,陈武对赵某拳打脚踢,造成赵某多处肋骨骨折和身体多处受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毕某、陈某丙、陆某等人的证言、前科材料、验伤通知书及诊断告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电话录音、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是因债务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是因债务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某乙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乙系初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浅薄,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乙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赵某在本市拱墅区湖州街67号同力驾校训练场内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赵某电话召集毕某,被告人陈某甲电话召集被告人陈某乙及陈武(另案处理)。毕某先赶到案发现场,和赵某一起对陈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武赶到现场,毕某逃离,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被害人赵某拳打脚踢,并使用同一根棍子殴打赵某,陈武对赵某拳打脚踢,造成赵某多处肋骨骨折和身体多处受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供述其、陈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相互殴打的事实,公安民警遂告知陈某乙联系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上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70000元,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2月27日早上,赵某在同力驾校因为讨债与陈某甲发生纠纷,赵某叫来毕某,陈某甲叫来陈某甲的父亲、兄弟、堂兄弟,毕某先到,赵某动手推了陈某甲的胸口,陈某甲还手,后陈某甲的父亲等人到场后,四人一起动手打赵某,其中陈某甲、陈某乙用锁方向盘的铁棍打赵某,其他二人拳打脚踢。赵某右前额及右眼眶内侧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左4、5肋骨折,左第三肋骨折可疑,并损失了一只手表,遗失了一条项链。赵某对陈某甲、陈某甲的哥哥及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予以辨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