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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出租车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义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农民。2010年5月20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7月17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禹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甲,个体装修。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建平,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出租车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绰号“光头”,个体装修。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曾用名月龙。2013年8月25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乙,曾用名翁红开,无业。2011年12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翁某乙、童某、翁某甲、程某、郭某、俞某、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霞、代理检察员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翁某乙、童某、翁某甲、程某、郭某、俞某、朱某及辩护人张义凤、汪禹光、吴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至12月15日,被告人蒋某、翁某乙在本市拱墅区湖州街29号时瑞大厦7楼雀圣棋牌室710包厢内组织多人以“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由被告人童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翁某甲负责监督抽头并保管抽头款,被告人程某、郭某负责场地望风。被告人俞某、朱某为上述赌场提供场地并收取额外费用。2014年12月15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封上述赌场,抓获上述被告人,被告人翁某乙因提前离开而未被当场抓获。当晚赌场抽头渔利6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所控事实有证人董某、傅某、韦向荣、陈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八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蒋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得抽头渔利,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指控抽头渔利6000元和事实不符,根据在案其他被告人的陈述,蒋某没有获得抽头渔利分成,没有具体参与赌博过程,其对抽头渔利数额也不清楚,其是本案唯一没有获得抽头渔利的人。且其平时有开出租车的正当职业和收入,主观上出于朋友义气抱着消遣打发时间心态凑在一起玩牌。起诉书指控抽头款6000元左右证据不充分,仅仅有童某的口供,没有物证予以印证,也不排除其记忆失误的可能性,当庭对于其包里有多少钱也记不清了,因此该6000元的数字不确定。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金额较低的认定。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童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某主观恶性、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是受雇于人参与犯罪,在赌博过程中没有积极主动召集参赌人员,当天订赌场房间也是听从老板指示,获取的利益仅仅是工资。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也能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童某在看守所期间认真遵守监规,当庭认罪悔罪,有改过自新的行为。其家庭情况特殊,和妻子离婚多年,女儿在读小学,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
被告人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某甲在案发当晚没有保管抽头款,当晚抽头款放在黑包里,翁某甲没有保管黑包。蒋某在赌博开始后离开了包厢,直到赌博结束才进入包厢,无法知道当晚谁在保管抽头款。翁某乙陈述黑包当晚是童某背着的,而且后来其也离开了赌场。郭某和程某在赌博开始后到大厅望风,到赌博结束才回到包厢,程某的第五次笔录中也陈述没有看清谁背的黑包。只有童某陈述翁某甲背着黑包,该陈述是孤证,不能采信。翁某甲在赌博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系受翁某乙指使,翁某乙在赌场中分红是两成,而其领取的报酬也只有两三百元。因此其在从犯中所起的作用也是较小的。翁某甲是初犯、偶犯,平时从事装修工作,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犯罪情节轻微,不会再危害社会。请求对翁某甲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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