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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319号(2)
10、6月18日,被害人章某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被告人张某以给领导送钱为名骗取3200元、酒水费100元、香烟3包,共被骗现金4200元和香烟3包。
11、6月19日,被害人王某宇前来面试,被骗600元。
12、6月20日及之后几天,被害人方某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陆续以需要给招工单位负责人送礼等名义被骗10000元和4包软中华香烟,合计现金10900元和软中华香烟4包。
13、6月20日,被害人李某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14、6月21日,被害人任某康前来面试,被骗600元。
15、6月25日,被害人郭某前来面试,被骗700元。
16、6月27日,被害人沈某前来面试,被骗700元。
17、6月30日及之后几天,被害人胡某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又被被告人张某以买烟送用工单位领导名义骗取3000元,共被骗3900元。
18、6月30日,被害人王某庚前来面试,被骗1000元,后被以送给用工单位领导为名骗取中华香烟4条。
19、7月3日至5日,被害人高某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被以请用工单位领导招待酒水费为名骗取2100元,共被骗3000元。
20、7月1日及2日,被害人胡某丙前来面试,被骗800元。
21、7月16日,被害人杨某、许某丙、李某乙三人各自前来面试,分别被骗900元,合计2700元。
22、7月16日,被害人王某辛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被以送用工单位领导为名骗取中华香烟5条。
23、7月19日,被害人高某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24、7月25日,被害人邵某平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25、7月下旬,被害人曾某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26、8月1日,被害人华某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27、8月3日,被害人刘某乙前来面试,被骗800元。
28、8月5日,被害人吴某、施某乙前来面试,分别被骗900元;任桂某前来面试,被骗7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出示、宣读了各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甲、邓某、卢某、邵某、苏某、陈某、王某甲、辜某、王某乙、施某甲、梁某、林某甲、方某甲、臧某、章某甲、何某乙、许某甲、许某乙、俞某、林某乙、唐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司基本情况、纳税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印文鉴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何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甲、夏某、陆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金额有异议,提出其在杭州天盈公司系兼职,从2014年6月份之后就离职了,因此其涉及的金额应该予以扣减。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张某只是参与了第3节至第10节,相应的犯罪金额应该予以扣减,同时提出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提出其只是从刘某甲处拿到了4688元。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殷某系初犯偶犯,参与犯罪较短,有悔罪表现,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杭州天盈公司于2011年7月5日注册成立,成立以来无实质经营,2012年10月法定负责人变更为马某(另案处理)。2014年3月以来,马某将公司的办公地迁至本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120室,并先后纠集、接纳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陆某、张某、夏某等人,分工实施,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杭州海底捞公司、杭州SOS酒吧、杭州亚伦大酒店、杭州稞稞笑餐饮公司、杭州金鹰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八樱餐饮公司名义,在赶集网、前程无忧网、58同城网等网络上发布招聘娱乐经理、餐饮经理等职位的虚假信息,以此名义骗取不特定多数人前来该1120室面试,再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何某甲负责组织诈骗活动并具体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及其代理人员签订发布信息服务协议、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某;被告人高某甲、夏某负责面试及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某,被告人高某甲还负责管理被告人陆某等文员;被告人张某负责假冒娱乐经理将被害人带至SOS酒吧等并无实际职位空缺的场所并进一步以需要给用工单位领导送红包费、烟酒费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告人陆某负责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并以面试为名联系被害人前来该1120室。具体事实如下:
1、3月18日至20日,被害人曹某前来面试,被骗900元。
2、4月23日,被害人王某丙前来面试,被骗900元,后又被以感谢费、酒水费为名骗取700元。
3、5月7日,被害人盛某前来面试,被骗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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