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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农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6月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临安市取保候审。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2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3时15分许,被告人阮某驾驶车辆行驶至205省道58km+74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前方道路上的车辆,而与停在路边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阮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阮某后被送往临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23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举了被告人阮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李某的证言、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光盘及刻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某对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2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3时15分许,被告人阮某驾驶车辆行驶至205省道58km+74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前方道路上的车辆,而与停在路边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阮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阮某后被送往临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阮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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