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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钭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俊,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卫,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钭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钭某明知天鹅系国家保护动物,仍使用自制的土枪在临安市湍口镇雪山村花公塘水库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1只,后将天鹅用于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钭某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赵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柴某、徐某、傅某、顾某、王某丙、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日历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浙江农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钭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钭某的辩护人徐俊对案发事实基本过程及定性无异议。认为本案鉴定意见的依据不充分;被告人钭某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钭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钭某的辩护人汪卫提出,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检材是一张照片,鉴定依据不充分,不足以确认物种类别;从鉴定意见的内容看,送检材料、样本与鉴定对象不一致,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案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请本院宣告被告人钭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钭某明知天鹅系国家保护动物,仍使用自制的土枪在临安市湍口镇雪山村花公塘水库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1只,后将天鹅用于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钭某猎杀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花公塘水库有一只像鹅一样的大鸟,柴某的老婆说是天鹅。钭某发现了这只大鸟,就马上回家,又开车到花公塘水库边,拿了一支长枪,开了两枪,打死了这只大鸟。大鸟全身白色,嘴巴黄色。陈某用秤称了一下,有十多斤。后来钭某拿了一块鸟肉送给其吃等。上述证言与在案证人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日,其听到花公塘方向两声枪响,到现场时看见被告人钭某站在水塘边,水塘中间一只“鹅”已经死了,浮在水面。其问是什么东西,钭某称是天鹅,并让其找竹子打捞。其与钭某将两根竹竿绑起来划水,让“天鹅”慢慢靠近,拿到了“天鹅”。大鸟全身白色,脖子很长,嘴巴黄色,像鹅,但笔家养的鹅大很多。其拿来称称了一下,有近9公斤。钭某就将这只“天鹅”拿回去,听说吃掉了等。上述证言在案另有证人陈某提供的记事日历予以佐证。
3、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钭某给其打电话,称打了一只大鸟,让其去褪毛、吃鸟肉。到了钭某家里是看到大鸟放在钭某家门前水泥地面上,已经死掉,全身白色,脚比较高,重十多斤,和家养的鹅产不多,聊天时其与开挖机的人、被告人钭某都说可能是白天鹅或者大雁。钭某说是用猎枪在花公塘水库里打到的。其拔毛时发现大鸟身上有四五个洞眼,后被分别煮食。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1月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钭某的轿车后备箱处看到一只白色大鸟,便用手机拍摄照片一张。钭某说是他打来的。这只大鸟后被其与柴某、钭某等人褪毛、剖肚、煮食。大鸟全身白色,嘴巴黄色,与家养的鹅相近,但比家养的鹅大很多,柴某、钭某及部分驾驶员说可能是天鹅,但具体不清楚。其觉得很新鲜便拍了照片。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柴某讲起钭某在2013年11月份打死一只白天鹅,柴某帮忙褪毛,还弄了一块肉吃。还听说因为陈某看到了钭某打白天鹅等。
6、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钭某一同参加狩猎培训的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证人赵某持有的手机中提取照片一张的事实经过及照片特征情况。
8、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委托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按照被告人钭某的指认,查获丢弃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经审查不具备枪支结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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