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杭临刑初字第7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黄挺出庭,指控:2015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在临安市锦北街道浙皖农贸城Z区被害人马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马某放在该店内桌上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929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吴献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非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