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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刑初字第324号(2)
8、证人叶某乙证言,证明曾为王某乙担保在农信公司签名。
9、公安机关证明,证明淳安县公安局未办理过郭某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真伪认定说明,证明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涉案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认定本案涉案郭某临时身份证系假(伪)证。
印文鉴定书,证明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淳安县环境保护局”印文系伪造。
10、抓获经过,证明郑某甲被抓获归案。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及本节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时其欠外债较多,其中欠王某乙钱还不了,便与王某乙商量由农信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贷出款一人一半。后为满足农信公司反担保条件,其用单位郭某的身份信息和方某乙照片在网上办理了一个假身份证,私刻单位公章开具其与郭某的收入证明,提供给农信公司,并由方某乙冒充郭某在反担保合同上签名,后从银行贷款11万元。后农信公司向其追讨债务,其于2014年8月初归还了4万元给农信公司。
二、诈骗。(一)2013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夫妻名义作为借款人,由王某乙、童某担保,并向出借人叶某丙提供与前述同样的郭某假身份证及盖有假公章的自己及郭某收入证明,唆使方某乙冒充郭某作为担保人签字,郑某甲从被害人叶某丙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方某乙之父已还款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丙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郑某甲、叶某乙向其借款10万元,担保人王某乙、童某、郭某。2014年5月郑某甲就不支付利息了,到后来电话也不接。其听说郑某甲被抓起来了,就打担保人电话,后有一个自称是方某乙的父亲说其儿子方某乙冒签郭某名字担保,并替方某乙归还了3.4万元。其翻阅材料发现有些是假的。
2、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郑某甲向叶某丙借10万元,其帮忙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有三个担保人。
3、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明郑某甲叫其冒名郭某担保向永正房产借过一笔10万元,郑某甲事先给其看过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有其照片,基本信息是郭某的。后其按郑某甲的要求在合同上签了郭某的名字,留了其自己的电话号码。
4、证人王某乙、童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在2013年12月,郑某甲向永正房产叶姓老板借款10万,应郑某甲要求为郑某甲借款提供了担保。
5、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郑某甲要向永正房产借钱,说利息也低,叫其一起去签个字。当时看见方某乙、童某也签了字。
6、证人方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儿子方某乙冒充郭某身份,帮郑某甲担保向永正房产叶某丙借款10万元,后其出面帮方某乙还了3.4万元。
7、接受证据清单、借条、王某乙夫妻及郑某甲夫妻结婚证、王某乙淳千岛湖镇字第93××86号房权证、房产查询记录、郭某工作证明(假)、担保人资信证明(假)、身份证(其中郭某身份为假)、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1196号驳回叶某丙起诉民事裁定书,证明郑某甲向叶某丙借款10万元,借款人为郑某甲、叶某乙,担保人为郭某、王某乙、童某。叶某丙向法院起诉,因涉嫌犯罪被法院驳回起诉。
8、户籍证明,证明本节被害人、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9、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11月其向永正房产借钱,方某丙说需要找有房产的还要有单位上班的人担保。后其准备了假的郭某身份证及其自己和郭某的假收入证明,并叫王某乙、童某一起,到永正房产签字办手续,向叶老板借款10万元。
(二)2014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产权系方某乙的虚假房产证,唆使方某乙持该证出面借款,郑某甲、叶某乙为保证人,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该款项由方某乙、叶某乙二人全部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李某乙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甲在实施犯罪前所欠外债较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郑某甲向其借钱,因郑某甲先前欠款未还清,其不同意借。郑某甲提出能找一个在千岛湖镇上有房产且有单位的人来借,其同意了。后郑某甲约其到水岸咖啡见面,一个叫方某乙的称有房产,当时拿来一本房产证,其相信了,便借给了方某乙五万元,由郑某甲夫妇担保。到2014年3、4月份郑某甲就没付利息,其催讨过,但郑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2014年7月其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发现房产证是假的,但其未向法院提供。该案以法院判决后在上诉期,方某乙的父亲和叶某乙归还了欠款本息。
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郑某甲说要借5万元用于银行调头,叫其以其名义去借,郑某甲夫妇担保,说只需一个星期就还的,其同意了。之后郑某甲把准备好的资料给其看过,有一本写有其名字的房产证。后在水岸咖啡以其名义向李某乙借款5万元,郑某甲夫妇担保,钱直接由郑某甲拿去用的。该案在法院开庭时其与郑某甲未出庭。2014年9月9日其与叶某乙到法院将款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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